第十二章

基督十字架“代罚替死”的救赎恩情

 

引言

基督耶稣与祂的福音绝对比穆罕默德与他的伊斯兰优越,而其中的决定性因素乃基于基督耶稣在十字架为罪人的“代罚替死”,以及死后第三日从死里的“荣耀复活”,印证且彰显了基督与福音的终极凯旋。谨在本章提述基督十架为罪人的“代罚替死”。先从伊斯兰对十字架救赎的否定谈起。

 

(一)伊斯兰批判十字架:不符史实、违背伦理、无此需要

伊斯兰不单否定十字架的救赎功能,它甚至根据下列经文否定它的历史事实:古兰经4:157,“又因为他们说:‘我们确已杀死麦尔彦之子麦西哈‧尔撒,真主的使者。’ 他们没有杀死他,也没有把他钉死在十字架上,但他们不明白这件事的真相。为尔撒而争论的人,对于他的被杀害,确是在迷惑之中。他们对于这件事,毫无认识,不过根据猜想罢了。他们没能确实地杀死他。158不然,真主已把他擢升到自己那里。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经文再三重申,“他们〔指犹太人〕没有杀死他〔耶稣〕,没有把他钉死在十字架上......他没能确实地杀死他。” 原来是“真主已把他擢升到自己那里”,穆斯林凭此经文认定耶稣没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乃是真主把祂活活的提升到天上去。既然如此,怎么会有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的信仰或传言呢?经文的解释是“subbiha lahum”;但到底什么是“subbiha lahum”?

 

按上述马坚的汉译,古4:157的“subbiha lahum”是“但他们不明白这件事的真相”。Yusuf Ali把它英译为“but so it was made to appear to them”;Droge的英译为“but it [only] seemed like [that] to them。” Arberry则译之为“Only a likeness of that was shown to them”。[[1]] 汉语或可译之为“但这对他们看来似是如此”。意思是犹太人没把耶稣钉死在十字架,只是看来似乎如此而实际上并非如此。马坚的“但他们不明白这件事的真相”显然非照原文乃照意译。

 

按名基督教伊斯兰研究学者Kenneth Cragg,阿拉伯文被动动词subbiha lahum中没清楚表明的主格,即到底是“他”(he)或“它”(it),因此甚难说明到底这“只是看来似此”〔即牵涉“错觉”〕者到底是指“耶稣本人”或“钉十字架事件”(So it is not clear whether Jesus or the crucifixion was fabricated)。[[2]]

 

针对相关课题,穆斯林学者表达了不同的揣测。但另一方面,古兰经却显示下列似乎矛盾经文:古兰经3:55,“当时,真主对尔撒说:我必定要使你寿终(mutawaffika/tawaffa),要把你擢升到我那里,要为你涤清不信道者的诬蔑,要使信仰你的人,在不信仰你的人之上......” 古5:117,“......我〔耶稣〕同他们〔门徒〕相处期间,我是他们的见证。你使我〔耶稣〕死去(tawaffaitani/tawaffa)之后,盟护他们的是你,你是万物的见证。” 古19:33,“我在出生日、死亡日、复活日,都享受和平。”(另参 古10:46、104;12:101;13:40;16:28;40:77)

 

参照上下经文,古4:157-158似乎说耶稣被钉死是个“错觉”,但古3:55、5:117和19:33却说真主使耶稣死;特别在古3:55,耶稣的提升乃是列在祂的死/寿终之后。此外古5:75节称耶稣为使者,又说众使者都会死;又古19:15讲述施洗约翰的生、死与复活,就与19:33讲述耶稣的经文一样,可说都把耶稣的死也涵盖其中。这是千多年来困扰着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课题。

 

为了淡化/化解经文显然矛盾现象,大部分古兰经英译本乃是把古3:55和5:117的tawaffa翻译/解释为“took me up”(擢升/提升/成全)。按Gordon Nickel,阿语tawaffa一般上都指“死”,唯独当触及耶稣的死,一般伊教学者乃闪避言他。Nickel认为译经者不直译为“死”或是为要配合伊教认为耶稣没被钉死的观点。把古5:117的tawaffa直译为“死”的有Shakir;Droge则把“死”的涵义加在其注脚。[[3]]

 

另一方面,把古3:55的相关用词直译为死的有G. Sale、E. Palmer、Muhammad Ali、Sher Ali、Muhammad Asad。[[4]] M.M. Khatib的英译本乃是把两处经文的tawaffa都译为“causing to die”(使之死)。马坚汉译本乃直译之为“寿终/死去”。可惜历代穆斯林罔顾古兰经文本的混淆局面而武断判定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乃不符合史实!

 

穆斯林也认为耶稣“为罪人死/代罚替死”的信仰违反道德规则,因为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各人有需承担自己的罪债,这是自然因果定律。他们所引用的经文包括古兰经6:164,“......各人犯罪,自己负责。一个负罪的人,不负别人的罪......” 又古29:12-13,“不信道的人对信道的人说:‘你们遵守我们的教道吧!让我们担负你们的罪过。’” 其实,他们绝不能担负他们的一点罪过,他们确是说谎的。13他们必定担负自己的重担,再加上别的重担,复活日他们对于自己所伪造的谎言必受审问。”

稍为回应上述经文:各人有责任承担自己的罪债没错,基督宗教徒不能为他人担负罪责也没错;针对这样的评语基督门徒并无异议。问题是,按照基督福音不是普通人,乃是圣天父的圣子耶稣基督为罪人代罚替死。而祂所承担的不是普通的担子,乃是罪所带来的终极性咒诅、审判与灭亡,是没有任何人承担得起的。其中原委本章下文有进一步阐释。

与此同时有需指出,其实在古兰经也有些谓当承担别人重担的记录,最显著例子即上述的古29:13节,“他们必定担负自己的重担,再加上别的重担。”(另参 古16:25)还有按《穆斯林圣训》,人当代替已死的亲属还愿[[5]],封斋或是朝觐[[6]] ;也可代替老迈或宿疾者朝觐[[7]]。更匪夷所思者,先知穆氏说在未来大审判日,阿拉将为每个进乐园的穆民找个犹太教或基督教徒作为负罪与受罚替身下火狱![[8]] 这些圣训显示适用于伊斯兰时,不单宗教功修有代替,连末日的代罚替死也有代替!

无论如何,按敌对基督福音的伊教,基督十字架的“代罚替死”不单是不符史实(non-historical)、违背伦理 (immoral),也没此必要(unnecessary),因为真主是怜悯宽恕,也是至高权能可成就一切,因此祂拯救世人无需藉着十字架的救赎;何况祂已赐予世人最完美的伊斯兰宗教。以下笔者乃从基督信仰立场挑战伊斯兰并作出相对回应。

(二)基督在十架为罪人的“代罚替死”

(1)为何基督宗教那么重视十字架的救赎

从客观历史角度看,耶稣基督无论在哪一个层面都显得比其他任何教主〔包括伊教先知穆氏〕更为伟大、优越。虽然祂在世只活了33年多,从开始传道至被钉死在十字架前后也只有三年多时间,但祂所讲的道和所作关乎上帝与祂本身的宣告、所行的神迹奇事,处处都彰显从天上来的权柄、能力、荣耀。祂真善美圣的品格,以及祂充满信、望与爱的生命和服侍,在在都展现神性的光辉。最后祂在十字架的舍己牺性及三日后的荣耀复活,一切的一切都是那么独特且震撼人心!

 

基督耶稣既然有那么多可圏可点、可宣可讲之处,为何基督门徒开口闭口都离不了讲论耶稣和祂的十字架?耶稣的死在基督宗教的信仰与生活为何显得那么重要?为何一再被强调?天主教会和一些基督教会乃是每主日都举行弥撒(Mass)或圣餐礼以纪念主的死。[[9]] 到底主耶稣的死比较其他伟人的死有何独特之处?

 

简要回答 — 主耶稣十字架的死拥有三大独特之处:a. 被钉十字架者的独特身份;主耶稣不是凡人,祂乃是天父上帝独特的子,道成肉身降生并活动在人世间,因此祂的死乃是上帝儿子的死。b. 主耶稣的死的独特性质;基督被钉死不是因自己犯罪,乃是为世上所有罪人的“代罚替死”,为成就天父上帝对罪人的救赎恩情。c. 主耶稣死后第三天的荣耀复活,显明祂的死成为了“除灭死亡的死”。

 

为罪人“代罚替死”(penal substitutionary death of Christ for all sinners)是基督救恩的核心价值所在。“代罚替死”指基督耶稣在十字架上承担了世人的罪孽与其所带来的咒诅、刑罚与死亡。流血代表死亡;基督在十架上代替罪人流血牺牲,叫罪人得以藉着悔改与信心出死入生。因着基督为罪人的代罚替死,圣洁公义的天父上帝得以宽恕、拥抱罪人并赐之予永生。

 

问题是:为何需要流血赎罪?流血怎能赎罪?“代罚替死”的逻辑、关键要素与核心价值是什么?犹如上述,伊斯兰认为无需“流血赎罪”,更不能接受“代罚替死”,甚至否定基督被钉十字架的历史事实,如何加以回应?是否“绝对”需要十字架的救赎才能得救?难道宗教信条、律法与道德功修等真不管用?

 

(2)“流血赎罪/代罚替死”的根源与圣经信仰凭据

圣经启示自从人类犯罪堕落以来,献上血祭以供敬拜、救赎、赦罪是真主耶和华所定旨意。创世记4:3-4,“3有一日,该隐拿地里的出产为供物献给耶和华;亚伯也将他羊群中头生的和羊的脂油献上。4耶和华看中了亚伯和他的供物。” 创8:20-21,“挪亚为耶和华筑了一座坛,拿各类洁净的牲畜、飞鸟献在坛上为燔祭。21耶和华闻那馨香之气,就心里说,我不再因人的缘故咒诅地〔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也不再按着我才行的,灭各种的活物了。” 经文显示耶和华悦纳亚伯和挪亚所献的血祭。

 

创世记22:13,“亚伯拉罕举目观看,不料,有一只公羊,两角扣在稠密的小树中,亚伯拉罕就取了那只公羊来,献为燔祭,代替他的儿子。” 在这里公山羊乃用来为以撒“代献替死”,乃出自真主耶和华的安排。古兰经37:110-113记载了类似故事,特别第107节讲到“一个伟大的牺牲”〔公绵羊/公山羊?〕赎了以撒,为以撒“代献替死”。既然可以“代献替死”,为何伊斯兰主观武断不能进一步“代罚替死”?

 

出埃及记12:13,“这血要在你们所住的房屋上作记号,我一见这血,就越过你们去......” 耶和华在此以羔羊的血作为保护并拯救祂子民以色列人脱离埃及奴役的记号。出埃及记24:6-8,“摩西将血一半盛在盆中,一半洒在坛上......8摩西将血洒在百姓身上,说,你看!这是立约的血,是耶和华按这一切话与你们立约的凭据......” 在这神圣救恩历史关头,耶和华乃是藉着牛的血为祂与子民立约的凭据。

 

利未记讲述以色列人各种的祭祀。利1:4,“他要按手在燔祭牲的头上,燔祭便蒙悦纳,为他赎罪。” 按利未记除了第二章的素祭,其他祭祀都牵涉流血赎罪定制。利4: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人在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上误犯了一件,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就当为他所犯的罪把没有残疾的公牛犊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 宣称传承摩西正统律法“讨拉特”的伊斯兰,为何全然忽视整个旧约所强调的“代罚替死”血祭,进而否定基督耶稣在十字架为罪人“代罚替死”的救赎恩情?单凭这点即可显明其“伪正统”。

 

耶和华上帝为何定下流血赎罪的制度呢?按这制度,若罪要得到赦免,除了真诚悔改,还必须要有补偿。怎样的补偿呢?“按着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洁净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 9: 22)上帝定下流血赎罪的天命,原来血象征生命,流血乃象征“死”;“罪的工价乃是死”。“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耶和华〕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为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罗6:23)

在以色列历史的前后约1,500年间〔比伊斯兰至今的整个历史还长〕,整个旧约的祭祀制度都是以杀死无辜的祭牲〔牛、羊、鸽子或斑鸠〕为核心,作为预表,象征需要一个赎罪祭为上帝子民的“代罚替死”。旧约时代上帝定下这严厉的“天命”,乃为让人们认识到:人犯罪就是对公义的上帝欠下了血债,血债需要用血来偿还。上帝是爱,祂同时也是圣洁公义,因此祂必不以有罪为无罪:“耶和华不轻易发怒,大有能力, 但耶和华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鸿1:3)

但是,牲畜并不能真正为人类“代罚替死”,因为:第一,牲畜的生命是廉价的;第二,牲畜与人类没有生命的关联;因此无论多少牲畜的血,都不足以偿还任何一个人犯罪所欠下的血债(来9:9,10:3-4)。那么,旧约时代的献祭制度意义何在呢?原来,旧约时代的献祭,预表的是一个新约时代的献祭,那就是上帝的儿子耶稣基督,亲自降世为人把自己宝贵的生命献上,作为无罪的羔羊,一次过付清全人类所欠下的血债。这是既是圣洁公义同时更是慈爱怜悯的上帝白白给予所有向祂悔改归信者的恩赐(雅2:13)。

基督怎么能为普世罪人代罚替死呢?因为祂降生为人,祂就能够与全人类认同,更藉着人的信与圣灵的动工在彼此间建立生命的联系;因为祂是上帝的儿子,祂的生命是无限与无价的,故足以成为所有人类的赎价;因为祂是圣洁无瑕,故成了合乎上帝圣洁要求的无瑕祭物;祂是上帝为世人预备的真正有效赎罪祭(来10:5-14)。“成了!”这是耶稣在十字架上断气之前的最后的话,意思是说:“罪债全付清了!” 因此,每一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都算为是被耶稣基督用重价买赎归给上帝的活祭(林前6:20,7:23;罗12:1-2)。

谨此严肃质询穆斯林:既然先知穆氏口口声声扬言其设教宗旨乃为印证先前降示的经典,怎能对旧约经历千多年的祭祀制度视若无睹,并且毫无交代地加以废弃?更吊诡的是,犹太宗教早已停止献上血祭,因为它用以献祭的圣殿已被毁,然而其正统派仍祈盼将来可重建圣殿献祭。基督宗教不献血祭,因深信整个献祭制度的终极功能与目标,已藉着基督在十字架上把自己献上给上帝为燔祭/全献祭与赎罪祭而得到了充分与永久的体现;为何反而是否定流血赎罪的伊斯兰在每年朝圣月第10日的祭牲节(id adha-qurban)大开杀戒呢?

 

每年的祭牲节世界各处穆斯林都会屠杀数千万头的牛、羊、骆驼为祭牲,据说这是为纪念亚伯拉罕献以实玛利〔圣经说是献以撒〕的义举,而这做法在犹‧基宗教都是未曾有的;摩西的律法也从未要求这纪念性仪式。上帝要以色列人献上长子和头生的牲畜,乃为纪念祂藉着逾越节羔羊的血拯救了他们,也彰显了祂对埃及人大能的审判。然而在犹‧基宗教逾越节的血祭都已经被取代了,怎么后起且颠覆了旧约千多年来流血赎罪道统与新约福音信仰的伊斯兰,反而至今每年犹鲜血淋淋献祭!普世各地区祭牲所流的血若集合起来实在是流血成河啊!

 

穆斯林除了在朝圣期间献祭,还有在男女婴孩诞生的第7日〔或第14、21……日〕为之屠杀羊羔举行“阿齐伽”(aqiqah)祭礼,同时行割礼与命名庆生。其实朝圣节的献祭和这庆生祭礼都是从所谓蒙昧世代阿拉伯人宗教的传袭,且都含有流血洁净涵义,只是一般穆斯林因其敏感性不提这点,而是夸谈其社会性涵义 ;[[10]] 追根就底,“阿齐伽”的根源显然乃是来自旧约的律法条规(参 创17:11-13;利12:1-3;路2:21-23)。圣经新旧约的血祭都直接或间接含有救赎元素。

 

古兰经的记载显示阿拉乃亲自给以实玛利〔?〕预备祭牲为救赎祭(古37:107)。普林斯引用哲剌莱因(al-Jalalayn)的古兰经注释说,古5:27节故事中亚伯的祭物蒙悦纳因他所献的是羔羊血祭,而该隐献的是农产品。按普林斯的研究圣训中还有其他有关先知穆氏献祭的例子。[[11]]

 

另者,伊斯兰相信麦加克尔白神殿东面墙角的那一块黑玄石(Hajr Aswad)有除罪功效。据说它原本是从天园赐下,原质洁白无瑕,若有罪的人存敬虔的心触摸它、吻它,罪过将得蒙洁净,转移到该玄石之上。每年朝圣期间都有千千万万信众争先恐后摸他、吻它。据说久而久之,所承担的罪致使它原先的白色变成了黑色。请问穆民:若一石块可洁净、承载人间罪恶,道成肉身的圣子耶稣基督在十字架承担世人的罪有何不妥,为何不能?可见否定基督十字架的救恩关键不在乎什么信仰逻辑或准则,乃纯粹出自穆斯林的偏见、无知与固执!

 

无论其他宗教或持不同世界观的人士怎么说,下列天启圣经经文乃充分展示了基督十字架的死具有“代罚替死”功效之涵义(penal substitutionary nature of the atoning death of Christ on the Cross)。例如:

 

a. 以赛亚书53:4-6、11,“4他诚然担当我们的忧患,背负我们的痛苦;我们却以为他受责罚,被上帝击打苦待了。5哪知他为我们的过犯受害,为我们的罪孽压伤。因他受的刑罚,我们得平安;因他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6我们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11他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便心满意足。有许多人,因认识我的义仆得称为义。并且他要担当他们的罪孽。”

 

b. 哥林多后书5:14,“原来基督的爱激励我们,因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都死了。” c. 哥林多后书5:21,“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 d. 加拉太书3:13,“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

 

e. 彼得前书2:24,“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 f. 彼得前书3:18:“因为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上帝面前......” g. 哥林多后书5:19说,因着主耶稣的代罚替死,上帝“......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

 

原来一切罪债乃是“归到”、“算在”主耶稣的身上了。这就如哥林多后书5:21所说,“神使那无罪的〔“无罪”原文作“不知罪”〕,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 上帝就这样把基督的义归给悔改相信的罪人。对罪人来说,还有什么比这更好的消息?罗马书3:23-24,“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5:8,“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

 

(3)主耶稣怎样为罪人代罚替死

按照上帝所定的“天命”,罪的后果乃是死。上帝对亚当说,“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耶和华说,“......犯罪的他必死亡。”(结18:4)“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不单是肉身的死,更是灵性的死。以弗所书第二章讲到灵性的死说,那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参 弗2:1)。一个灵性死了的人乃是与基督无关,与上帝的应许无份,也是活在世上没有指望、没有上帝的人(参 弗2:12)。

 

这类人的结局是在地狱火湖;这也是罪人的至终下场(参 启21:8)。罪人将被上帝撇弃,“......永远沉沦,离开主的面和他权能的荣光。”(帖后1:9)然而上帝也是爱。祂恨恶罪恶却爱罪人。祂创造人目的是要赐人永生不是要人永死。因此在旧约世代,祂安排以牛羊等祭牲为罪人流血赎罪。只要人真诚悔改,上帝乐于“暂且”藉用牛羊的血施恩赦罪。同时祂心怀个更美计划,即待时机成熟藉着祂圣子基督,为罪人作“一次过”带有永恒果效的代罪羔羊(参 来9:23-28)。

 

当主耶稣在十字架上说,“我渴了”(参 约19:28),笔者联想到向拉撒路讨滴水喝的财主,在阴间火焰里口渴的痛苦(参 路16:19-31)。当主在十字架上引用诗篇第二十二章第一节哀唤:“我的上帝!我的上帝!为什么离弃我?”的时刻(太27:46),祂乃是背负着全人类的罪,为罪人进入了地狱的咒诅与痛苦中;被上帝离弃,便是地狱。

 

相关问题:是主耶稣自己“感觉”被离弃,或是上帝“真的”离弃了祂?笔者认为基督真正“感觉”被离弃,也“的确”被离弃。只是在上帝的这一方,祂对主耶稣的“离弃”,并不是像接到一颗烫手山芋般而愤愤地把它丢了,而是在主耶稣最痛苦和需要的时候“忍痛”放手不救。

 

主耶稣被离弃的经历,本来应当是你我罪人的遭遇与结局,祂却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担当了。“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这句话,以历史人物来说,只有主耶稣配得讲,并且是作到了!按佛教讲法,释迦牟尼修得正果后乃是进入涅槃,并没有说他进入地狱解救罪人。而主耶稣乃是为罪人被撇弃,遭受地狱的咒诅与痛苦,叫悔改信主者得以“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参 约3:16);这即福音核心信息。

 

肉体层面,主耶稣在十架上洒尽了救赎宝血。在祂被刺时从肋旁渗出的“血和水”(约19:34),显示其心包(pericardium)也在极大痛苦中破裂了。祂最后的祷告:“父啊,我将我的灵魂交在你手里”(路23:46);这犹如敬虔的犹太儿童睡觉前所作祷告。[[12]] 基督睡了 —— 死了,在世上完成了天父所托付的救赎圣工。

 

(4)难道主耶稣非为罪人代罚替死不可

诗篇145:7称颂耶和华上帝的慈爱与公义:“耶和华在他一切所行的,无不公义;在他一切所做的都有慈爱。” 慈爱与公义是上帝的两大属性。是的,除非上帝改变祂圣洁公义的本性,并撤消犯罪必死的天命,否则主耶稣既然要成为人类救主,祂是非为罪人代罚替死不可。

 

按圣经的教导,上帝是爱,祂也是烈火(参 来12:29)。祂施恩,也必施行审判。同时因着祂的大爱,祂为罪人预备了耶稣基督为代罪羔羊。当主被钉死在十字架,一切的审判、惩罚、咒诅、死亡,都落在祂的身上。上帝的义怒,主耶稣在十架上已经加以承担;从此上帝得以毫无保留地接纳并施恩给悔改相信的罪人。这样上帝公义与慈爱的两大属性都得到满足与彰显。

 

可见代罚替死的救赎恩情,乃是建立于上帝既慈爱怜悯又圣洁公义的属性。从“代”和“替”字眼,可看到祂的慈爱与怜悯;从“罚”与“死”字眼,可看到祂的圣洁与公义。从十字架的救赎,可看到上帝怜悯施恩的同时,却不违背祂圣洁公义属性的要求。这就是圣经所启示的上帝。伊斯兰没有这样的一位上帝。古兰经或圣训中论到真主“如何如何”施恩,或“如何如何”惩罚,看来都是先知穆氏凭个人好恶脱口而出的言辞,没有任何具体确据。

 

当然从上帝至高的权能角度说,祂要谁得救、如何得救都可以。祂也可以创造100%对祂顺服的机器人,但这不是祂的本意。祂计划要按照祂形像所造、万物之灵的人也培育像祂即圣洁公义,又怜悯慈爱 — 真善美圣的属灵与道德素质,因此祂给人设计的救恩乃必须符合祂的本性与在人身上所定的永恒计划。也因为如此,祂展示了为罪人代罚替死的救赎恩情。这就是福音给所有穆斯林的答案。

 

正如上述,上帝在救赎恩典中忠于并彰显祂爱与义的属性与作为,不单是为祂自己〔满足自己属性要求〕,也是为祂所救赎的人;因为祂所救赎得蒙称义的人,祂要塑造他们成为像基督一样、拥有真善美圣的基督人、永恒人、荣耀人。而这样一个人的塑造,每个阶段都需要结合爱与义的元素与动力(参 罗8:28-30)。就如父母要培育一个孩子成人成才,必须是爱–义并重,恩–威兼施。

 

例如在1996新加坡有个凌母,因痛心年少儿子凌某嗜毒,爱子心切毅然报警,结果凌某被控,法庭判他坐牢四个月。同时凌母又万分不忍见爱子坐牢而苦苦向法庭上诉,恳求改判缓刑,给予机会改过。法官经过调查后恩准,对凌某说:“我这么做,全念在你母亲和你周边的人所作出的努力......你很幸运,有一个肯替你重整人生方向的母亲。缓刑辅导官的调查报告,显示你表现良好,有心改过。” 就在这样爱与义、恩与威的结合与互动之下,改变了凌某的生命。过程中看到凌母为爱子的“代苦替难”。[[13]]

 

好些现代主义、人本主义的神学家质疑,有的甚至排斥“代罚替死”的赎罪观。他们强调说上帝是爱,不需什么“代罚替死”〔穆斯林也都这么说〕。但这班人的上帝只是爱,不是义;只讲怜悯,不讲审判;只有宽容,毫无义怒。犹如神学家理查‧尼布尔(Richard Niebuhr)在1937年所说,“一个没怒气的上帝,透过一个不需十字架的基督,引领没有罪的人,进入一个没有审判的国度。”[[14]]

 

但圣经中自我启示的上帝却不是这样“一面倒”的。是的,“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雅2:13);也因为如此,上帝赐下了代罚替死的怜悯与恩典。上帝赐下了那么大的救恩,若罪人拒绝它以致灭亡,还有谁能指控上帝的不是呢?现代主义神学家无论对上帝、人、罪、救恩的理解,许多时候是片面而且肤浅的;伊斯兰也是一样!这也是为什么许多现代/自由主义学者趋于跟伊斯兰妥协。

 

罗马书3:23-26宣告说,“23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24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彰显神的爱〕。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彰显神的义〕......” 经文所说的“挽回祭”乃蕴含“代罚替死”以止息上帝义怒,叫人的生命在祂面前得以挽回的意思。因着主耶稣在十字架所成就的救恩,上帝已向罪人大开恩门,拒绝进来者乃是自取灭亡。

 

(5)“代罚替死”对主耶稣岂不是太不公平

这问题并不存在,因为主耶稣乃是自愿、乐意的为人受苦赎罪。腓立比书2:6-8:“祂本有上帝的形像,不以自己与上帝平等为强夺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人的样式;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 因此“上帝将祂升为至高,又赐给祂超乎万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稣的名无不屈膝,无不口称耶稣基督为主,使荣耀归于父上帝。”(腓2:9-11)主耶稣说:“没有人夺我的命去,我是自己舍的。我有权柄舍了,也有权柄取回来;这是我从父所受的命令。”(约10:18)

 

在救赎的事上,人们不应当有错误的想像,以为当主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天父上帝在扮演着一个严峻、旁观的执法者角色,而主耶稣则扮演着好心代罪的第三者角色。若是如此,可说上帝对主耶稣是有欠公平。其实因着圣父上帝与圣子主耶稣在灵里完全的合一,以及加上圣灵的三位一体关系,虽然不是父被钉死在十字架,父[连同圣灵]也都在子里面为罪人受苦。

 

因此斯托得(John Stott)在《当代基督十架》一书中用许多篇幅阐释说耶稣基督为罪人代罚替死乃是“上帝的亲身代替”(the self-substitution of God)。他强调为我们在十字架上受死者乃是“上帝在基督里”(God-in-Christ)、兼具完美人性与全备神性的耶稣基督。[[15]] 他说,活在一个充满苦难的世界也是促使他相信上帝的主要因素。

 

因此主耶稣的死,标志着三位一体真神为拯救罪人,而藉着十字架所作出的自我牺牲。所彰显的是上帝对人“那么大”的爱,没什么公平不公平可言。若论公平,明显是罪人对上帝的“大不公平”;因着罪人对真神的忘恩负义与冒犯,导致真神必须为罪人作出那么大的牺牲!上帝差遣祂的独生子为罪人受死,绝不是像某穆斯林学者所说的“婴孩虐待”(child abuse)—— 这是亵渎!而是因着要救罪人,上帝在基督里所作的“自我牺牲”(self-sacrifice)。

 

(6)既有耶稣基督的代罚替死,人是否随便就可获得救恩

当然不是,基督的代罚替死使罪人可“轻易”但不是“随便”就可获得救恩。虽然在上帝方面,祂施恩救赎不是因着人先行了善,也不需要人先苦修行善,乃是出自祂极丰盛的怜悯与恩典(诗103:8-12;弗1:7-8)。但在人的方面,要得到上帝的宽恕,绝对不能少的是真诚的悔改与信心。“上帝所要的祭,就是忧伤的灵。上帝啊,忧伤痛悔的心,你必不轻看。”(诗51:17) 缺乏真诚的悔改,不管杀多少牲畜献祭,血流成河都没作用(弥6:6-8)!

 

回应相关问题保罗在罗马书6:1-4给予最佳答复:“1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 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2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3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吗?4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 里复活一样。” 真诚的悔改与信心乃是从罪中回转,与基督的死与复活联合,把旧人当着已经与基督同钉死在十字架;如今活着的,乃是与基督同复活的新人(加 2:20)。

 

(7)引人质疑十字架救赎的一些课题

a. 针对耶稣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史实的质疑

主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的事迹,不单有旧约圣经预言,还有新约福音书很次序性的记载,同时几乎在每一经卷都有所提述。接着的初期教会教父与护教学者无一不接受这为历史事实与当然真理。公元第一、第二世纪的一些非基督教作者也留下些相关记录。[[16]]

 

例如:当代罗马最著名历史学家塔西陀(Cornelius Tacitus,约55-120)在他的《编年史》(Annals)XV-44中记载尼禄皇帝把罗马焚城的罪归咎予基督教徒,并提到“基督〔即基督教徒名称的发源者〕被犹太总督本丢彼拉多处死”(Christus, the founder of the name, was put to death by Pontius Pilate, procurator of Judea)。不单提到基督的死,也提到彼拉多的名字。

 

第二世纪下半叶的希腊作家陆西安(Lucian of Samosata)在《游隼之死》(The Death of Peregrine)11-13作品中提说基督教徒“至今崇拜这个名人〔耶稣〕,他因创立新教法而被钉死”(worship a man to this day – the distinguished personage who introduced their novel rites, and was crucified on that account...)。公元70年后,有叙利亚哲学家Mara Bar-Serapion写信给儿子说:“犹太人处死他们智慧的王又得什么呢?跟着他们的国就被毁灭了。” 这智慧的王显然是指耶稣,而跟着的是罗马人于公元70年前来剿灭以色列。

 

犹太人的巴比伦《塔木德》(Talmud)经注记载,“根据教导,在逾越节之前夕他们悬挂耶稣”(It has been taught: On the eve of Passover they hanged Yeshu)。[[17]] “悬挂”(hanged)乃指吊死或钉十字架。第一世纪犹太史学家约瑟夫(Flavius Josephus)在《犹太古史》(Antiquities of the Jews)第18卷第3章第3段中称耶稣为基督,并说 “彼拉多在犹太领袖怂恿下判祂钉十字架”(Pilate, at the suggestion of the principal men among us, had condemned him to the cross)。

 

此外尚有Suetonius、Pliny the Younger、Thallus、Phlegmon等罗马学者或长官直接或间接反映基督教活动的一些记录,即使不一定都有提到耶稣钉十字架事迹。[[18]] 无论如何,穆斯林否定此史实乃是以石砸己脚,只显露其自家的自欺与偏见。

 

犹如前述,穆斯林针对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的质疑乃是由于古兰经4:157-158节的一段话,谓“......他们没有杀死他,也没有把他钉死在十字架上,但他们不明白这件事的真相。为尔撒而争论的人,对于他的被杀害,确是在迷惑之中......他们没能确实地杀死他。158不然,真主已把他擢升到自己那里......” 经文中“但他们不明白这件事的真相”原文是“shubbiha-lahum”(“对他们看来似是如此”)。意思是犹太人没把耶稣钉死在十字架,只是“看来似是如此”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也就是说其中“有所混淆”。

 

但到底其中有什么“混淆”伊斯兰学者千多年来答不出个所以然;有的是一个个毫无凭据的揣测、瞎想。例如许多穆斯林说不是主耶稣被钉在十字架上,乃是真主阿拉所预备的一个“替死鬼”。但到底这“替死鬼”是谁又是众说纷纭;有的说是叛徒犹大,或古利奈人西门,或某个门徒等等。据说当兵丁前来逮捕耶稣,阿拉把那“替死鬼”变成耶稣的样貌,结果兵丁把他抓了钉在十字架上,而按第158节真人耶稣乃被阿拉活活地提到天上。

 

另又有理论说主耶稣曾被钉但没有死去,其身体乃被安置于墓穴,过后苏醒且逃到他国躲避。但主耶稣不单被钉、被刺,还被九尾鞭打得血肉模糊,就算还有气息,身体被一百斤重香膏厚厚地包扎并加以埋葬,不死才怪!岂能复苏,且有力气推开封闭墓穴的大石后逃命?祂又怎能闪避看守墓穴的罗马军人?过后怎能蒙骗门徒?因此有关的讲法是凭空想像的谬论!

 

许多学者认为古兰经4:157-158中的“shubbiha lahum”(看来似是如此)“似是而非”的说辞极可能源自诺斯底主义(Gnosticism)与巴斯赖德(Basilides)相关的幻影派(Docetic)异端。第二世纪教父爱任纽(Irenaeus)批判谓:巴斯赖德谬称基督把古利奈人西门变成祂自己样子让他被抓钉死,自己却站一旁嘲笑,因祂是属于父的“灵智”(nous • mind),属无形体的能力,非人所能抓拿;最后祂乃升回天上。[[19]]

在埃及出土的第四世纪拿戈玛第(Nag Hammadi)文献显示,不同形式的诺斯底幻影派谬论曾流传久远。甚至迟至伊斯兰已崛起的第八世纪,仍有一部带有幻影派元素的伪经《约翰行传》(Acts of John)于公元787的一个教会议会被定为异端。伊斯兰先知对耶稣被钉十字架的错谬论调很可能乃受此异端学派教徒影响。[[20]]

 

b. 针对耶稣是否“三天三夜”在坟墓课题的质疑

穆斯林引用马太福音12:39-40主耶稣的话说,“......一个邪恶、淫乱的世代求看神迹,除了先知约拿的神迹以外,再没有神迹给他们看。40约拿三日三夜在大鱼肚腹中,人子也要这样三日三夜在地里头。” 他们质疑说从星期五下午到主日淸晨的复活算起来只有一天半而非耶稣亲口说的“三日三夜”,因此相关时段不符合耶稣自己的预告,结论是十字架的福音不可信。

 

一般基督徒没有把基督“受死—复活”之间的“时段”(time duration)算得那么严谨,是认为主耶稣在受难周受死,并于七日的头一日〔主日〕复活既是历史事实〔虽非信徒不一定相信复活〕,也是基督宗教核心信仰与古老传统。至于祂是在星期五下午受死埋葬〔星期五传统派〕,或乃是如另一些学者所计算的在星期三下午受死埋葬〔星期三派〕,就不是那么介意了。“星期五传统派”认为,按犹太人习俗受难周的星期五和星期日虽不足 24个小时仍可算为一天;何况在日常生活这也是一种可接受的算法。

 

原则上笔者也认同重要的是基督死与复活的史实而非时间的精准算法。然而若是认真探讨基督在受难周被钉死的时日,笔者认为“星期三派”的立场是拥有相当确据的〔虽“星期五传统派”也有论点支持〕。笔者提到具争论性的这一点,是要告诉基督门徒,千万无需在这课题上被敌对者绊倒了!考量“星期三派”论点可参本书第二八章〔附录(二)〕。

 

按“星期三派”的论述,主耶稣乃是在星期三下午被钉死,尸体于当天傍晚六时前被送入墓穴,及至三日三夜后的星期六傍晚六时后(即进入了七日头一日的第一时间)基督即从死里荣耀复活。按犹太人的算法,一日乃是从傍晚六时到次日傍晚六时。这样算来主耶稣的确是有“三日三夜”在坟墓里。[[21]]

 

除了马太福音12:40节的“三日三夜”,更多经文是说“三日后”(如可8:31,9:21,10:34),或“在第三日 • on the third day”(路9:22,18:33,24:6-7;林前15:3-4等)。无论耶稣是在哪一日死了埋了、学者们是如何计算,按路加福音24:21节门徒的确认,祂复活确实是在死了的“三日后”。而有关时日的计算法,当代基督门徒/教会甚至仇敌都毫无异议。相关时日的计算法确实是复杂且可引发争论,但主耶稣在十字架上的死与三日后的复活绝对是历史事实与福音真理。

 

c. 针对“原罪”(original sin)课题的质疑

穆斯林也常以“原罪”课题批判十字架救赎的不是。罗马天主教会强调婴儿当幼洗以除去原罪,死了才能上天堂。但穆斯林否定原罪,认为人生来天性本为纯真(fitrah),但古兰经中找不到这个用以描述纯真天性的用词!他们引用的古30:30只提到穆斯林认为相关的“hanif”(敬虔人)字眼。穆斯林也否定亚当和夏娃的罪污与罪疚乃由男女性交而世代传袭〔但圣经也没有这样教导〕。一般穆斯林少谈个人的实际罪行(actual personal sins)和与生俱来的犯罪倾向,而是藉着放大原罪为“稻草人”以批判十字架的救恩。

从圣经角度看,“原罪”可指魔鬼原始的背叛或/和亚当夏娃在伊甸园的堕落。基督宗教一般上乃以它叙述人类与生俱来倾向犯罪的心性,同时认为那乃是直接或间接根植并传承自创世记第三章所描述亚当与夏娃原始的恶。古兰经也在2:35-39、7:19-25、20:116-126描述魔鬼以及亚当与女人原始的背叛,但穆斯林常把亚当与夏娃严重的“背叛/违背”(asa • disobeyed)与“犯错/迷误”(erred;古20:121)行为淡化为“忘记”真主谕令(古20:115)。无论是接受或否定“原罪”,整部古兰经的论述同样展现了人类与生俱来倾向犯罪的心性,有以下经文为证:

按古兰经12:53,“[优素福/约瑟说]:“......人性的确是恿人作恶的......” 古兰经79:40-41说灵魂有需戒除其欲望(hawa an-nafs)才有望进乐园......” 相关经文都显示人性/灵魂潜在的败坏因素,故有需控制、约束(另参 古114:4-5;5:30;50:16;89:27等经文)。古75:2讲到“自责的灵魂”。“自责”显示内在的矛盾冲突。苏菲派尝试苦修以提升自我从纵欲状况(al-ammarah)至成圣品级(as-safiyyah)。

实际上古兰经乃充斥人之软弱与败坏的经文,如人乃是生来“懦弱/薄弱”(古4:28)、不义/忘恩负义/无知(古14:34;80:17;33:72)、敌对阿拉(古16:4)、悖逆/犯各样罪(古96:6)、急躁、乐祸(古17:11;70:19)、怂恿作恶(古12:53)、在亏折中(古103:2)。

按古30:41节,众人的罪给大地带来了灾难。《穆斯林圣训》说人造来乃“懦弱、难以自制。”[[22]] 按35:45节,“假若真主为世人所犯的罪恶而惩治他们,那末,他不留一个人在地面上(另参 古16:61;18:58)。穆斯林若不喜欢尽可丢掉“原罪”用词;圣经中也并无此字眼!重要的是从上述经文认同人本性的败坏就是了。

对笔者来说,所谓“原罪”指离开了上帝,人随时都能放纵肉体私欲的罪性/犯罪倾向。亚当如此,每个人也都是如此!其实犹如圣经,整本古兰经也都展示这样的一种现实。神学家(如圣奥古斯丁)指原罪乃藉着男女性交传承的观念并无圣经根据,不过是他个人见解,弃之何妨?但罗马书3:23绝对是圣经真理,世人无论男女老幼都犯了罪,都是罪人,亏欠了神的荣耀!祈盼穆斯林莫以“原罪”为挡箭牌拒绝十字架的救恩。[[23]]

 

d. 穆斯林的另一质疑

路加第15章的父亲无需流血赎罪就接纳了浪子,天父为何不能直接接纳罪人?按正确释经原则,比喻不足于决定教义。通常一个比喻含有一个主题信息;浪子比喻的主题信息乃是要人看到天父是何等的爱罪人,祈盼罪人悔改,像个慈父祈盼浪子回头(参 路15:1-2)。

 

代罚替死的道理不单不违背有关比喻的精神,反而是更加以生动发扬;它叫人看到天父是如何主动付出极大代价以迎接浪子归家。天父上帝就如比喻中的父亲,随时欢迎回转的罪人并赐予丰厚救赎恩典。在东方社会,特别是中东的乡镇,比喻中老父对浪子的那般爱心反应,肯定为自己带来羞辱与笑柄。按习俗常规,面对归来的不肖儿子,老父理当在众人面前狠狠地严惩一顿后才让他进门;也只有这样方能保住老父的尊严,然而意料不到老父竟然主动跑过去拥抱且亲吻他,并为他预备筵席!

 

其实老父这不可思议的举动,蕴含上帝主动地寻找人、带有“道成肉身”甚至是“道成罪身”的涵义〔路15:28-30显示连他的长子都不了解且怪责父亲,别人感受更是可想而知了;恐怕都引以为怪!〕。其实老爸的心时时的在为他的两个儿子淌血!一个在外浪荡,一个在家却不体会老爸苦心。另者,当然人伦的一则比喻不足于充分阐述上帝为人所设计的永恒救恩,因此没有理由借此比喻质疑代罚替死恩情。

 

那么是否说主耶稣若不流血赎罪,上帝便绝对无从施恩?答曰:从上帝大权能的角度说当然不是。在上帝方面,祂施恩救赎不是因着血,乃是出自祂极丰盛的怜悯与恩典(诗103:8-12;弗1:7-8)。在人的方面要得到上帝宽恕,绝对不能少的是真诚的悔改与信心。“上帝所要的祭,就是忧伤的灵。上帝啊,忧伤痛悔的心,你必不轻看。”(诗51:17)缺乏真诚的悔改,血流成河都没作用!(弥6:6-8)许多新旧约经文显示上帝要的不是宗教仪式而是怜悯、爱心、义行(赛1:11;撒上15:22;耶7:21-22;太9:13;可12:33)。

 

然而从上帝圣洁公义的本性说,祂不能不对恶进行定罪惩罚。因此从创世以来,“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乃是上帝天命的一贯法则。这样看来,流血赎罪可说含着某种“相对的绝对”性。特别是在上帝已经为罪人预备了极大无比的救赎恩典情况下,怎敢妄图骄傲自义地僭越流血赎罪天命而自救?更何况这牵涉藐视上帝儿子舍己牺牲所流宝血(林前1:18-25;来2:3-4)!醒悟吧,穆斯林!

 

(8)针对批判“代罚替死”为违背伦理道德的回应

好些人质疑基督“代罚替死”的福音,因认为它有违“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各人应当承担自己罪责的伦理原则。兴都和佛教徒常以业报/因果定律(karma / law of causality)观念加以质疑;这也是穆斯林否定十字架救恩的一个主要原因。兹给予回应如下:

 

a. 圣经中也讲述因果定律: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参 约5:28-29;加6:8;林后9:6)。基督徒都知道这道理。因果律不是任何一个宗教之专利品。其实圣经把因果律讲得最透彻,但不相信三世因果六道轮迴的那种业报观。

 

b. 人所能承担的,上帝让人自己承担:例如大吃大喝而惹病,或闯交通灯而意外身亡;信徒自己需要负责。“因为各人需担当自己的担子。”(加6:5)上帝爱却不宠坏祂的儿女,而是时常加以管教(参 来12:6)。

 

c. 灭亡之审判人承担不起。按照上帝法则“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 包括肉体的死和灵魂的灭亡(参 启21:8)。谁能解决罪的问题?行善以赎罪吗?行善是人之“本分”,岂能当作“功德”赎罪?心灵的罪污如何洁净?诗篇49:7-9感叹谓:“一个人无法赎自己的弟兄......因为赎他生命之价值极贵,只可永远罢休。” 实在若非上帝儿子亲身拯救,赎罪的事只得“永远罢休”。按古兰经10:54节,就算是满地的黄金也不足给人赎罪。另一方面,穆斯林理论上虽强调宗教无替代,却无不祈盼审判日能获得他们先知的代求以获救。

 

d. 其实真主并未因“代罚替死”而废除“因果”定律,祂乃是为了救赎世人而创造了“新因”。那“新因”即“因着上帝对世人的爱,叫世人藉着信祂独特儿子而获得永生(参 约3:16)。因信称义乃是赎罪得生命之“属灵因果律”。

 

e. 在现实人生各人固然要担当自己的担子,但也有许多事情需要他人来担负,或是彼此分担。人与人之间有“个别性”(individuality)同时也有“合一性”(solidarity),因此发生的事都会相互牵动影响;例如:吸毒者拖累家庭和社会、父母为子孙后代挑起养家重负、爱国烈士捐躯以保家护国。又如爱心善士为需要者捐献器官或舍己救济贫病代苦替难,无不感人肺腑。

 

又例如爱迪生每日工作约廿个小时,经历一千多次的试验才改进了现代电灯,后人却坐享其成。科学女杰居里夫人终身研究放射性元素以造福人群,结果自身中癌去世。因此保罗在加拉太书6:2讲到“各人的重担要互相担当”,在第5节则讲到“各人必担当自己的担子”,兼顾到不同层面的需要。为他人或社会担负重担是生命常规现象,许多时候虽不甚“合理”,却是“必须”。

 

主耶稣为罪人的“代罚替死”同样是极不“合理”;岂可让与圣父共同创造宇宙万物的圣子降世为被造、卑微败坏的罪人死,且死在极残酷的十字架?但为了叫罪人得蒙救赎这却是“必须”的,因只有祂圣洁宝血能为世人洗罪成全救恩。若“按理”罪人只得灭亡!

 

以弗所书1:7说,“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丰富的恩典。” 听着:基督“代罚替死”的救赎恩情乃是“照祂丰富的恩典”。既是爱、是恩典,便超越了一切的所谓逻辑、理性或法律规范。人类堕落,扭曲了理性、德性、法性,岂敢批判上帝在基督里自我牺牲的博爱恩情?

 

兹以现代印度国父圣雄甘地(Mahatma Ghandi)父亲的感人眼泪结束本章论述。甘地在他的自传描述了这样一则感人经历:甘地十五岁时曾在某次偷了哥哥镯环上的一片金子以还债。他过后非常懊悔,于是把自己罪状写下,浑身颤抖地把罪状呈交给躺卧在病床上的父亲,并要求宽恕,保证永不再重蹈覆辙。

 

甘地说:“他〔父亲〕一面读一面眼泪像珠子般滚流在他的双眼颊,同时又湿润着纸张。我父亲稍稍地眼睛闭一下,即把信扯碎了……这样爱的眼泪洗涤了我的心灵,拭抹了我的罪。只有亲自经历这样爱情的人才能认识这种价值,正如印度教诗篇中所吟咏的一样:“世间唯有受到爱矢创伤的人能认识爱的力量。”[[24]]

 

笔者乃是带着沉重心情讲述甘地。甘地很尊敬主耶稣,很钦佩祂的教导,可惜对十字架流血赎罪的真理却不能体会认同。可惜笔者没有机会对他说出以下的一番话:“一个世上父亲爱与宽恕的眼泪,能叫违规的你深深感受到亲情的宽恕与爱的力量,并强化你不再犯罪的意愿;何况上帝的儿子、也是人类的救赎主耶稣基督在十字架所洒下圣洁、怜悯、爱心、宽恕的宝血,岂不更能叫你和所有真诚悔改归信者获得永恒的救赎与新生!?”

(9)其他针对十字架救恩的质疑

当然还有其它针对十字架救恩的质疑与提问,尤其对持经的犹太教徒和穆斯林。他们的质疑还可包括:爱心与怜悯不是比献祭更有价值吗?尼尼微城的民众听了约拿先知的传道认罪悔改,耶和华并没要求血祭而随即加以宽恕,不是吗?圣经不是说若非真诚悔改,祭牲的血流成河也不管用吗?上主怎么会要求人祭?履行善功岂不是更有效?等等。特别针对犹‧伊宗教徒常发的类似提问,麦克‧贝朗在其著作《回应犹太教徒对耶稣的否定》(Answering Jewish Objections to Jesus)中都有恰当的答案。 [[25]]



[[1]]      Gordon Nickel, The Quran with Christian Commentary: Quran Translation by A.J. Droge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Academic, 2020), p. 126。

[[2]]      M. Kamel Hussein, City of Wrong: A Friday in Jerusalem, translated by K. Cragg (London: Geoffrey Bles, 1959), pp. x-xi。

[[3]]      Nickel, Commentary, p. 156。

[[4]]      Nickel, Commentary, p. 87。

[[5]]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28/1, 页419。

[[6]]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5/25, 页271。

[[7]]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余崇仁译, 17/70, 页328。

[[8]]     al-Muslim, Sahih, Bk. 37/6665-6668 (按Siddique)。参 Samuel Green, “How Can One Man Pay for the Sins of Another”, 2005, answeringislam.org, 2012-06-29。这是一篇回应穆斯林反对基督为罪人流血赎罪论点的好文章, 甚值参阅。

[[9]]     虽基督教会不认同天主教望弥撒仪式的“圣体变质论” (Transubstantiation), 但他们确实是为纪念主耶稣赎罪的死; 他们一般上对十字架的标志也致予十分的敬重。

[[10]]      “Aqeeqah and Rulings on the New-Born”, Islam Question & Answer, 2006-11-13, https://islamqa. info/en/answers/60252/what-are-the-rulings-on-aqeeqah-for-a-baby-boy。

[[11]]      Christian Prince, Qur’an and Science in Depth (2015), pp. 331-340。

[[12]]      “Selected Jewish Prayers and Blessings”, pennmedicine.org, http://www.uphs.upenn.edu/pastoral/ pubs/blue.html。

[[13]]      新加坡《联合早报》, 1996-08-24。

[[14]]      H. Richard Niebuhr, The Kingdom of God in America (New York: Harper Torch Books, 1959), p. 193。

[[15]]     斯托得,《当代基督十架》, 刘良淑译 (上海: 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 2012), 页129-156。

[[16]]      Josh McDowell, The New Evidence That Demands A Verdict (Nashville, TN: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99), pp. 119-126。汉译本: 麦道卫, 《新铁证待判》, 伊妙珍等译 (北京: 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6), 页 88-97。笔者乃参阅其英文版。

[[17]]     Sanherin 43:a; 比较t. Sanh 10:11; y. Sanh 7:12。

[[18]]      McDowell, The New Evidence, pp. 119-126。

[[19]]      Irenaeus, Against Heresies, Bk. I, Ch. 24, Sect. 40。

[[20]]      Luke Wayne, “The Quran, the Crucifixion, and The Gnostic”, CARM.org, 2016-07-11。

[[21]]      “星期三受难派”的论点可参 Hermon L. Hoeh, The Crucifixion Was Not on Friday (Ambassador College, 1968); I.J. Hill, The Death, Burial and Resurrection of Christ (Redondo Beach, CA: Redondo Reflex, 1956); Charles Halff , 〈复活节的谬误〉, 《看哪》, 陈激成译 (新加坡: 基督渔人团契, 年日不详)。另参 Roy A. Reinhold, “The Last Supper: Was It a Passover Seder?”, ad2004.com, Part 1, 2002-03-30; Part 2, 2002-05-04和Wikipedia.org 等网站之相关文章以了解不同观点。

[[22]]      穆斯林‧本‧哈查吉辑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全集》, 穆萨‧余崇仁译 (北京: 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9), 47/31, 页672。

[[23]]      “Original Sin”, Wikipedia.org; “Original Sin”, bbc.co.uk, 2009-09-17; Sam Shamoun, “Islam and the Doctrine of Original Sin”, answeringislam.org; Roman Catholic / Reformed Theology on original sin等线上文章。

[[24]]      甘地, 《甘地自传》(高雄: 大众书局, 1965), 页16。

[[25]]      Michael Brown, Answering Jewish Objections to Jesus, vol. 2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s, 2000)。本书处理的主要是神学课题, 范围含盖三位一体与主耶稣的神性, 但绝大部分乃回应犹‧伊教徒关切的血祭与得救途径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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