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伊斯蘭教法下的婚約

討論過婚姻重要性、並理想妻子的條件後,我們會引教法(fiqh)文獻談婚約,及相關條件。如前所述,正常情況下婚配,是穆罕默德傳統,此乃基於口傳傳統及穆罕默德言行而建立。哈乃斐學派(Hanafites)認為婚配是宗教義務、責任,與傳統,但在若干因素下也有不可結婚、或不必結婚的情況。人若面臨性試探,就應該結婚,這是宗教義務。渴望婚姻,恐怕自己會犯姦淫者,也應該結婚,這是責任。對婚配有著常人的慾望,就應該結婚,這是傳統。但如果肯定結婚會導致不法行為,就要禁止;不太肯定的人也可以免之。[1]

婚配必須經兩個程序才能完成:第一是答允(al-'ijab),由監護人或其代表發出;第二是同意(qubul),由新郎或其代表發出。[2]何謂符合婚配的情況,法學家有仔細描述,現略述如下。

第一種情況乃關乎形式。完成婚配必須道出若干字眼,有直接的話,如:「我娶你」、「我嫁你」,或「我將女兒許配你」;也有間接道明意願(kinaya),如:「我將自己給你」或「我願將自己獻給你」。第二種情況稱為聯姻(ittihad al-majlis),即新郎新娘締約是必須共在一處,不能單靠文書達成。在若干情況下,締約是不算數的,比如新人締約時正乘坐在走動的動物,或二人一邊走路一邊締約,這都不算數,因為不在固定的處所進行。但在航行的船上締約則是可以的,因為船算作一個處所。[3]

婚配要成功,最少必須有兩位證婚人,只有一位是不行的。證婚人不一定要全是男士,也可以是一位男士及兩位女士,但不能全是女士,必須有男士在內。[4]

有不明文規定禁止與母親、女兒、姊妹、姑母、姨母、侄女、甥女結婚;祖母涵括在母親輩內,就算遠房的孫女也涵括在女兒輩內。姑母與姨母的範圍,涵蓋父母雙方的姑母及姨母;而侄女甥女的女兒亦算作同一範疇,但只有親生的才計算在內。另外也有共識,禁止與養母或養姊妹結婚;雖然奉行字面釋經者(ahl al-zahir)並哈瓦利吉派(Kharijite)主張此事,但伊斯蘭大多數派系是禁止的。此外亦不能與岳母、繼母、媳婦,與繼女結婚。不能同時娶兩姑侄,至於能否同時娶兩姊妹或兩姨甥,則有不同見解。然而穆斯林若不認同上一輩的婚姻規條-如禁止或容許某種婦女結婚,或婚禮上必須有之見證人數目、締約語句,或監護人等情況-皆未至於將他算作不信道者。[5]

如此所述,穆罕默德禁止伙伴及其他人在他身後娶其妻。[6]古蘭經說:「你們不宜使真主的使者為難,在他之後,永不宜娶他的妻子,因為在真主看來,那是一件大罪。」(古蘭經33:53)

一般都同意監護人必須得新娘首肯才能將她嫁出去,但所謂徵詢意見(isti´dsan)只是象徵式的,因為處女緘默等於同意,而哭泣亦等於緘默,即等於同意,因為哭泣是矜持的表達![7]因此,只要新娘的父親同意將女兒嫁給某人,就算女兒不喜歡,或者她只是個小女孩,也可成婚配,因為父親可以將少不更事的閨女嫁出去,不必經她同意;祖父也可以這樣做。惟有在新郎性無能、或發現是閹人的情況下,才可解除婚約。[9]婚姻講求門當戶對(或日後有攀比的能力),即新郎與新娘背景是否相約,據哈乃斐學派主要看六方面-家勢、是否信道、行業、是否自由人、宗教,與財產。[10]然而門戶高低只看男方,不看女方,因為穆罕默德眾妻妾來自各種家境與族群,卻沒一個比得上他的。[11]新郎只在父親一輩是穆斯林自由人,就比不上早在祖父一輩已是穆斯林自由人者;新娘若下嫁家勢遜於她家者,就算監護人已經收過聘禮表示同意,她也可以離婚。[12]

訂立婚約時,新郎必須在新娘監護人面前給聘禮(mahr);最好在立婚約時辦妥此事,卻不是必要條件。一旦議定聘禮條件,新娘必須辦妝奩(mahr al-mithl),數目按其家境、精神狀態、年齡,和美貌而定。新郎若想解除婚約,要另付聘禮一半之數目作解約費用。[13]

[1] al-Ikhtiyar fi ta`lil al-mukhtar,3:14ff.;al-Kasani,2:228;al-Mabsut,4:193ff.;Ibn Abidin,2:340ff.;al-Mughni,7:342ff.;al-Jaziri,4:6-7。

[2] al-Jaziri,4:12。

[3] 同上,4:15。

[4] 同上,4:16。

[5] `Abd al-Qahir al-Baghdadi,Kitab usul al-din(伊斯坦布爾,1982),頁196,Al-Ikhtiyar,3:117-125。

[6] al-Shafi`i,Ahkam al-Qur'an(貝魯特,1967),1:167。

[7] al-Ikhtiyar,3:127-132;al-Mughni,7:387。

[8] al-Mughni,7:379-382。

[9] al-Ikhtiyar,3:134-135。

[10] al-Ikhtiyar,3:140-144;al-Mughni,7:374-379;al-Jaziri,4:54-61,Mahmud Shaltut,al-Islam `aqida wa Shari`a,頁135-152。

[11] al-Ikhtiyar,3:140-141。

[12] al-Ikhtiyar,3:142。

[13] al-Ikhtiyar,3:144-155;al-Mughni,7:372,374;al-Jaziri,4:94-128;W. Juynboll,頁215-221,Mahmud Shaltut,al-Islam `aqida wa shari`a,頁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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