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為歡愉而設的暫婚

為歡愉而設的暫婚與傳統婚姻不同之處,就是目的不在於過恆常的婚姻生活,也不在生小孩,而是以「合法」方式享受性關係。男子長年離家在外,往往會娶暫婚妻,時段僅限於丈夫身在國外時,以後這段婚姻會自動失效。

這個傳統,是穆罕默德准伙伴們有的,尤其當在外突擊(maghazi)的時候。然而歐麥爾‧伊本‧卡塔卜('Umar Ibn al-Khattab)強列反對此事,他說:「真主使者曾三次容許暫婚(mut`a),但之後他禁止這種做法。奉真主之名,我若發現誰已經結婚卻實行暫婚,就用石頭打死他,除非他能提出四名證人作證,指真主使者在禁止這種做法後,曾再次准許。」[1]《布哈里聖訓》一則傳統指穆罕默德禁止這種做法。[2]然而法學家對此仍爭議不絕,據說儀姆蘭曾說:「真主使者在世時,我們實行歡愉暫婚(tamattu`),當時就此有古蘭經文降示下來,[3]有人按自己的喜好對此發表過意見。」[4]

且不論其詳細論證如何,按遜尼派的看法,可以說,這樣做等於犯姦淫,然而什葉派卻視為合法。不過遜尼派法學家某程度上容許此做法,即便不一定作這樣的稱呼。舉例說,男人可以在既有婚約外再娶,一旦期限屆滿,只要離婚便可。[5]

由於遜尼派學派都同意,按傳統穆罕默德已取消、禁止暫婚,[6]我們來看看什葉派法學家的說法。據此派所言,暫婚是合法的,古蘭經、聖訓,並無誤的眾伊瑪目傳統都有理據支持。古蘭經的證據在於:「(他又嚴禁你們娶)有丈夫的婦女,但你們所管轄的婦女除外;真主以此為你們的定制。除此以外,一切婦女,對於你們是合法的,你們可以借自己的財產而謀與婦女結合,但你們應當是貞節的,不可是淫蕩的。既與你們成婚的婦女,你們應當把已決定的聘儀交給她們。既決定聘儀之後,你們雙方同意的事,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你們當中在能力方面誰不能娶信道的自由女,誰可以娶教友所管轄的信道的奴婢。真主是知道你們的信仰的。你們彼此是同教的,故你們取得她們的主人許可後,可娶她們為妻室,你們應當把她們的聘儀照例交給她們,但她們應當是貞節的,不可是淫蕩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她們既婚之後,如果作了醜事,那末,她們應受自由女所應受的刑罰的一半。這是特許你們中恐陷於姦淫的人規定的。你們能堅忍,那對於你們是更好的。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古蘭經4:24,25)

據賈法爾‧薩迪格(Ja'far al-Sadiq,什葉派十二伊瑪目中第六位)的傳統說,阿布‧阿卜杜拉(Abu 'Abdullah)曾論歡愉暫婚說:「真主已藉古蘭經、並先知的口使之合法,因此這樣做是合法的,直至復活日。」有一天,阿布‧哈尼法(Abu Hanifa)說:「阿布‧賈法爾(Abu Ja'far)啊,你真的這樣看,儘管歐麥爾禁止這樣做?」他答道:「是的,儘管他禁止。」哈尼法說:「奉真主之名,歐麥爾禁止的,我勸你不要使之成為合法。」他說:「你順從朋友[歐麥爾]的說法,我只順從安拉使者的說法。你朋友所言不實。」這時候,阿卜杜拉‧伊本‧歐麥爾進前來,說:「如果你的妻子、女兒、堂姊妹這樣做,你也覺得沒問題嗎?」當他提到妻子、女兒、侄女時,阿布‧賈法爾卻躲開他了。[7]

阿布杜拉哈曼('Abdurrahman)說,我曾聽見阿布‧哈尼法問阿布‧阿卜杜拉關於暫婚的事,他答道:「有兩種暫婚,你說的是哪一種?」哈尼法說:「之前問過你朝覲者的暫婚,現在想問一下,一般暫婚是否合法?」他答道:「讚美真主!難道你沒讀過至高者真主的經書麼?裡面說: 既與你們成婚的婦女,你們應當把已決定的聘儀交給她們。」哈尼法說:「奉真主之名!怎麼我竟好像從沒讀過這段經文似的!」[8]

最後引述阿里的傳統,阿布‧哈尼法對賈法爾‧伊本‧努曼(Ja'far Ibn al-Nu'man)說:「阿布‧賈法爾啊,你怎麼看暫婚?這合法嗎?」他答道:「合法的。」哈尼法再問:「這樣的話,你怎麼能制止你的婦女們這樣做來為你賺錢呢?」阿布‧賈法爾答:「並非所有職業都理想的,儘管它們合法。有些人自有他們的命,他們的社會地位。阿布‧哈尼法啊,你對[喝新甜酒]又有何看法?這合法嗎?」他說:「合法。」阿布‧賈法爾問:「這樣你怎麼能禁止你的婦女們在酒館裡賣酒為你賺錢呢?」阿布‧哈尼法說:「果真是針鋒相對,你有道理。」卻又說:「但古蘭經70章提到禁止暫婚,先知傳統也將這刪除了。」阿布‧賈法爾說:「古蘭經70章是麥加經文,然而論暫婚的經文應該是麥地那的,你的傳統不可信。」阿布‧哈尼法說:「然而論遺產的那段經文也提到取消暫婚啊。」阿布‧賈法爾說:「婚配制度的建立,是不關涉遺產的。」阿布‧哈尼法問:「你有何根據?」阿布‧賈法爾說:「假設一個穆斯林娶經書人民為妻,後來他死了,遺孀怎麼樣?」哈尼法說:「她不能承繼他的遺產。」他說:「看見了嗎?婚配是不關涉遺產的。」討論完畢,二人散去。[9]

遜尼派認為暫婚的做法已取消,乃基於古蘭經23:5:「他們是保持貞操的-除非對他們的妻子和女奴,因為他們的心是不受讉責的。」然而什葉派認為此節屬麥加經文,暫婚是在這以後才准許的。[10]似乎什葉派的看法更符合歷史事實,不少可靠傳統顯示(連遜尼派也認可的傳統),穆罕默德不僅允許歡愉暫婚,甚至吩咐伙伴們這樣做。[11]賈比爾‧伊本‧阿卜杜拉(Jabir Ibn 'Abdullah)曾說,暫婚制要維持到永遠。[12]阿默德‧伊本‧罕百里(Ahmad Ibn Hanbal)在《聖訓集》(Musnad)裡說:「真主允許暫婚,真主使者使之合法。」[13]不少傳統故事說,有一段時間,穆罕默德伙伴們覺得這實在難以理解,似乎不太合乎當時的道德,這種看法可見於上述歐麥爾的話。

什葉派傳統說,人找「婦女尋歡」,並沒數量限制。阿布‧伍拜德(Abu 'Ubaid)說,有人問他,暫婚的是否四妻之一,他答道:「娶一千個也可以,她們是受僱的。」[14]什葉派認同暫婚的理據其實頗奇怪,他們認為許可單身男士這樣做,令他可抑制(保貞潔)。阿布‧法斯‧伊本‧耶齊德(Abu Al-Fath Ibn Yazid)說,我曾問阿布‧哈桑關於暫婚的問題,他答道:「這是合法的,無論已婚或單身男子都可以這樣做,藉著暫婚保持貞潔;已婚男人不再需要這樣做,但當離家時仍是可以的。」[15]此處所說的「保持貞操」,出自古蘭經4:6,然而就是據最著名、最古老的什葉派經注,皆顯示此節經文與暫婚毫無關係。[16]更奇怪的是,原來並非所有婦女皆適合作為暫婚對象!婦女作為暫婚對象,必須符合幾種條件:第一,必須是貞潔的信士。曾有人問阿布‧賈法爾關於暫婚的事,他答道:「今天的暫婚已經和以往不同,從前對象必須是信士,今天則不然,你去問他們吧。」[17]阿布‧薩拉(Abu Sara)說,我曾問阿布‧阿卜杜拉對暫婚的看法,他說:「這是合法的,只要娶貞潔的女人就是了,因為至高真主說:『你們是保持貞操的。』(古蘭經23:5)所以對象信不過,就不要付錢![18]誰要是想實行暫婚,應該調戲那個對象,她若是以放蕩回應,即證明此婦人不是貞潔的。」[19]穆罕默德‧伊本‧阿比‧福希爾(Muhammad Ibn Abi al-Fudhail)說:我問阿布‧哈桑,人可以和放蕩、漂亮的女人歡樂一天,或是幾天嗎?他說:「如果知道她是妓女的話,不可以歡愉,也不能結婚。」[20]

關於暫婚的條件,可總結為-是在特定時間內用特定的錢僱的。阿班‧伊本‧塔格里卜(Aban Ibn Taghlib)說:我曾問阿布‧阿卜杜拉:「與女人獨處的時候,我該說甚麼?」他說:「你應該說,據真主的經書和先知的傳統,我為歡愉娶你數天,你要知道不會承繼我的財產,我也不承繼你的。你願意的話,我會娶你數年,付這個金額的聘禮。要經雙方同意而定價,她若說:『好的』,代表她同意,她就是你的,這是你配得的。」我說:「要我說明暫婚的日數,我覺得難堪。」他說:「[不說明的話]反而對你有害。」我問:「為甚麼呢?」他說:「不說明日數的話,這就成為有約束力的婚姻,離婚後40天你就必須付休妻費用,而且她可以繼承你的財產,你也必須按順納條例才可以休她。」[21]

法學家說,穆斯林不可以猶太或基督徒婦女作尋歡對象。哈桑‧塔法里斯(Al-Hasan al-Taflis)說:我問里德哈(al-Ridha):「可以娶猶太女子或基督徒女子作暫婚妻嗎?」他答:「我寧願娶信道的自由女,她比較不令人討厭。」[22]

[1] Ibn Maja,Nikah 44。

[2] W. Juynboll,頁228;al-Bukhari,Nikah 32;Ibn Maja,Nikah 44;「真主先知在海白爾戰役(Khaibar)那一年禁止暫婚和家養驢子」。穆斯林於公元628年征服海白爾山谷,傳統說穆罕默德曾於征服麥加的那一年,即630年,許伙伴們暫婚。(Muslim,Nikah 24)

[3] 古蘭經2:196。

[4] al-Bukhari,Hajj 35。

[5] W. Juynboll,頁228;al-Mabsut,4:202。

[6] al-Hidaya(開羅,n.d.),1:195:馬立克‧伊本‧阿納斯(Malik Ibn Anas)說:雖然暫婚仍然是合法的,但我們認為穆罕默德伙伴們已一致同意(公意)廢除這種做法。

[7] Abu Ja`far Muhammad al-Kulini,al-Furu` min al-Kafi(德黑蘭,1378),5:449。

[8] 同上,4:449-450。

[9] 同上,4:450。

[10] 同上。

[11] Muslim,Nikah 44。

[12] Abu Dawud,Manasik 23。

[13] Ahmad Ibn Hanbal,2:95。

[14] al-Kulini,5:452。

[15] 同上,5:452-453。

[16] Abu Ja`far al-Tusi,al-Tibyan(al-Najaf,1975),3:118。Abu `Ali al-Fadl al-Tabarsi,Majma` al-bayan(德黑蘭,1382),3:9。

[17] al-Kulini,5:453。

[18] 同上。

[19] 同上,5:454。

[20] 同上。

[21] 同上,5:455。

[22] Musnad al-Imam al-Ridha(德黑蘭,1392),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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