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婦女承繼遺產

遺產與家庭法關係密切,因這關乎將死者的遺產傳給最近親屬;要決定由誰來繼承,即大多在乎家庭體制。前伊斯蘭時期的阿拉伯只有男性有繼承權,這乃是以父系制度為本,伊斯蘭教法基本上存留了這種特色。[1]

伊斯蘭教法裡的遺產法本於古蘭經4:11:「真主為你們的子女而命令你們。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兩個以上的女子,那末,她們共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個女子,那末,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沒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遺產,那末,他母親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幾個兄弟姐妹,那末,他母親得六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你們的父母和子女,誰對於你們是更有裨益的,你們不知道-這是從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

關於遺孀,經文說:「如果你們的妻室沒有子女,那末,你們得受她們的遺產的二分之一。如果她們有子女,那末,你們得受她們的遺產的四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古蘭經4:12)

作證的條例也一樣,因為女人在義務上只算「半個人」,因此所得的只及男性一半。從前某些經注家,或現代部分穆斯林作者認為,伊斯蘭教法已提升了婦女地位,因為在前伊斯蘭時期社會婦女完全不能承繼遺產,直至有這吩咐降示下來,蘇迪(Al-Suddi)說:『真主為你的兒女指示你:兒子繼承的,應該等於兩個女兒所繼承的。伊斯蘭時期之前,女子或男孩都不能繼承遺產,男子必須曾經出征,才能當繼承人。詩人哈桑(Hassan)的兄弟阿布杜、拉哈曼('Abd al-Rahman)死了,留下遺孀烏姆‧庫哈(Umm Kuhha),他還有五個姊妹,眾繼承人來取遺產,烏姆‧庫哈就向先知抱怨,這時候真主(願他蒙福並高舉)啟示這節經文:「如果亡人有兩個以上的女子,那末,她們共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個女子,那末,她得二分之一。」先知論烏姆‧庫哈說:「她們[遺孀]若沒有小孩,會得到四分之一遺產,有小孩的話,她們會得八分之一。」』[2]

伊本‧阿巴斯(Ibn Abbas)說:「從前遺產與遺囑都屬父母和兄弟姊妹所有;真主按他的旨意廢除此例,讓男子繼承的比女子多一倍。」[3]

古蘭經似乎曾嘗試糾正婦女繼承遺產的問題,可惜不成功。當然我們不可能期望能完全實踐男女平等。伊本‧賈利爾‧泰伯里(Ibn Jarir al-Tabari)經注堪稱現存最古老、沒經篡改的作品,然而當提及相關經文降示時,竟沒有注解。然而與泰伯里同時代另一位經注家、哲學家法赫魯‧丁‧拉齊(Fakhr al-Din al-Razi)卻認為此節經文顯示男子所具備美德優於女子:

毫無疑問女子才能不及男子,這有幾個原因:第一,她無法出外、讓別人看見,因為丈夫與親屬不許。第二,她不及男子聰明,容易受騙。第三,她一旦和男子交往,就會受指控。既然她的能力不及男子,就應該領更多遺產才對;如果能力相若,應該兩者平等[這才公道]。但為甚麼女子領遺產只及男子一半呢?[4]

拉齊回答說,這有幾個原因。第一,婦女較少出外,因為有男人供應她;男子常出外,因為他是妻子的供應者。常出外的人必然更需要錢。第二,男子在體能、智力與宗教地位方面都比女子完全,他們更適合作判斷和領導。因此在作見證等事情上,應該聽信男子的供辭多一點。第三,女人不夠聰明,慾望太多,給她太多錢的話,她容易敗壞。詩人說:「虛榮、年青與新穎能大大敗壞人。」真主說:「人確是悖逆的,因為他以為自己是自足的」[5],男子則並非如此。第四,因為男子較聰明,錢花得其所,裨益後世,會帶來奬賞,他會用錢來濟助親友、幫助有需要的人,支持孤兒寡婦等。男人可以這樣做,因為他常與其他人交往;女人則不需要這樣做,因為她根本沒能力。[6]

拉齊向以聰穎地注解古蘭經而聞名,他最後引述一則傳統,證明古蘭經對女子繼承遺產的規限具永恆價值。曾有人問什葉派第六任伊瑪目賈法爾‧薩迪格(Ja'far al-Sadiq)關於女子繼承問題,他答道:「夏娃取了把麥子吃了,取另一把藏了,再取一把給亞當。因為她所有的比男子多一倍,真主為此向她發怒,將女子所有的比男子減半。」[7]奈賽菲(Al-Nasafi)說:「『真主為你們的子女而命令你們。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此節經文是指,一家若有一子兩女,兒子得雙分,女孩各得一分;那家若只得一子或只得兩女[沒有其他親屬],兒子應繼承所有遺產,而兩個女兒繼承遺產三分二。」[8]

如此男女不平等的財產分配法,顯示古蘭經在這方面實有革新之嚴重必要,因為人類在性別平等上已經有很大的進步,這也是今天穆斯林法學家或思想家面處理的問題。穆斯林相信神聖經典乃是從天降示(unzila)的,是安拉所寫的,所以他不可能去承認當中有任和錯漏或缺點;當面對「侮辱婦女」的指控時,他們必須為經書辯護說,這不是侮辱,反而是尊重女性。「今天仍有人認為女性不及男性完全,因此繼承遺產的分量只應及男人一半,這是先祖的判斷,且有古蘭經為證:『 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古蘭經4:11),『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末,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古蘭經2:282)[9]。而女人所繼承遺產所以只及男人一半,其實並非她不及男子完全,卻是基於其性情、並公共生活的限制。」[10]

沙爾圖特(Shaltut)和許多現代學者、法學者很在乎為古蘭經辯護,但此說難與現代情況調和,因為它們假設只在伊斯蘭教法以下才存在的請況。當沙爾圖特談及婦女在公共生活上的角色時,即指她們沒能力供應家庭,增加丈夫負擔。他認為,「因此,從伊斯蘭角度看,女人其實較男人幸運」,因為她繼承了遺產可以獨享,男人卻必須用來供應家庭。[11]

[1] W. Juynboll,頁237。

[2] al-Tabari,4:275;Fakhr al-Din al-Razi,9:203;Ibn Kathir,1:467。

[3] al-Tabari,4:276。

[4] al-Razi,9:207。

[5] Sura al-`Alaq 96:6。

[6] al-Razi,9:207。

[7] al-Razi,9:207。

[8] Madarik al-tanzil(on the margin of Majma` al-Tafasir)(伊斯坦布爾,n. d.),2:19。

[9] al-Tabari,4:27;al-Razi,9:203。

[10] Mahmud Shaltut,al-Islam `aqida wa Shari`a,頁237-238。

[11] 同上,頁238。新一代著作裡亦有類似理由。舉例,穆罕默德‧拉希德‧里德哈(Muhammad Rashid Ridha)就曾說:「女人所得遺產之所以較男人少一半,因為伊斯蘭教法要求男人供應女人;可以說,女人能享受的遺產其實與男人一樣,有時甚至更多,視乎情況而定。」(Nida li al-jins al-latif,頁11,Salih,al-Hidad li'm ra'at al-Hadd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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