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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言聖行─伊斯蘭教法在今天的重要性

分類:學習與分享
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認識伊斯蘭

伊斯蘭教法在今天的重要性

傑赫德弟兄

伊斯蘭教法就是伊斯蘭的律例。每個國家都需要法律,其中憲法最重要,是法律的基礎,然後到刑事法和民事法。刑事法一如其名,處理國家會因而判刑之罪案;至於民事法則為公民之間的民事訴訟提供司法框架。民事訴訟案被告不算罪犯,舉例說欠債,或為父的拋妻棄兒被判每月付他們生活費,這都是民事案。

同樣地,每種宗教都一套法律,規範跟隨者與神、與人的關係,這指導了正確生活模式與處事方法。宗教法包含禁戒,包括何事不可想、不可說、不可做。所以我們會發現,每種宗教都有其倫理法則,但彼此之間卻是很不同的,伊斯蘭教法與聖經誡命,其各別目的就有很大差異。

神給摩西賜下十誡以為生活準則,這套誡命與祂的性情相符。透過律法神讓人知道,何事與祂性情不符,最終會導致人與祂分離;這就是「罪」。

然而伊斯蘭教法的基礎,卻與聖經不同。首先這並非視為真主所頒布的,在穆罕默德時代也並非神聖法律;就算古蘭經也只兩次提及伊斯蘭教法

「我降示你這部包含真理的經典,以證實以前的一切天經,而監護之。故你當依真主所降示的典而為他們判決,你不要捨棄降臨你真理而順從他們的私欲。我已為你們中每一個民族制定一種教律和法程。如果真主意欲,他必使你們變成一個民族。但他把你們分成許多民族以便他考驗你們能不能遵守他所賜予你們的教律和法程。故你們當爭先為善。你們全體都要歸於真主,他要把你們所爭論的是非告訴你們。」(古蘭經5:48)

「我使你遵循關於此事的常道。你應當遵守那常道,不要順從無知者的私欲。」(古蘭經45:18)

經文裡「教律」與「常道」二詞,阿拉伯文作shariah;古蘭經稱,降示伊斯蘭教律是為了證實以前的一切天經(包括聖經)。從上文下理可知,這段經文是說穆斯林與猶太人比虔敬,而不是說有另一套法典!所以伊斯蘭教法並不如今天穆斯林所聲稱,具備古蘭經根據;而且也並非真主賜下的一套法典。

伊斯蘭教法究竟是甚麼?穆罕默德死後,穆斯林司法者為確立社會秩序,就發展出一套穆罕默德行為準則,供穆斯林遵守。經過多年發展,漸漸的這套律例不僅規範宗教事務,更成為眾伊斯蘭國家之法律,因為伊斯蘭國家都是政教不分的。

雖說古蘭經可為教法提供基礎,但始終有些社會生活範疇,古蘭經並沒有提及,於是司法者轉而從聖訓入手。就是說,他們會看關於某個題目,究竟穆罕默德怎樣做、有何看法?如果聖訓也沒有提及的話,就看「公意」(ijma),即眾多律法師的一致意見。公意沒有定論的話就看類推(qiyas),即「援引另一情況、但原則可以類推的先例」。(Norman Anderson, Islam in the Modern World

數世紀以來,伊斯蘭發展出四個法學派,至今仍然存在。創始的四位律法師是:

阿布哈尼法派Abu-Hanifa

生於伊斯蘭曆80年。此學派主要流行於中亞、印度及部分埃及。

馬立克派(Malik

於伊斯蘭曆96年生於麥地那。此派流行於北非(埃及除外)。

沙斐儀派(Ash-Shafi'i

伊斯蘭曆150年生於迦薩。此派流行於南阿拉伯、東非、馬來西亞,部份埃及與中亞。

罕百里派(Ibn-Hanbal

伊斯蘭曆164年生於巴格達,此派流行於部份阿拉伯。

伊斯蘭曆從公元622年穆罕默德大遷移算起。

此四個法學派為遜尼派穆斯林擁護,宗教信仰的基本沒有不同,分別只在於法律詮釋與實際做法。做法不同,皆因各派對聖訓理解各異;而種種法律詮釋,後來給寫成法學經典,發展出伊斯蘭教法學(fiqh)。

基本上,伊斯蘭教法、並受此法影響的穆斯林生活模式,都本於一套持戒律例,即潔(halaal)與不潔(haraam)、可為與不可為、對或錯觀念。如果這種觀念乃建基於聖經和神的性情,這是絕對沒有問題的。然而由於伊斯蘭並沒有贖罪和救恩觀念,因此,伊斯蘭教法對信眾就構成強大壓力,因為他們的永恆福祉,端在乎要把繁瑣條文完全守住

我們從經驗可知,人避免犯罪,往往因為怕受罰。司法制度愈自由,犯罪律就愈高,而這對守法巿民就愈危險。因此我們會發現,守伊斯蘭教法的國家,罪案律往往心比西方國家低。然而,當穆斯林要靠自己的義進天堂的話,用聖經的話說,他就是「伏在律法之下」:

「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從恩典人墜落了。」(加拉太書5:4)

穆斯林也許不自知,但其實他是終生承受著行功德的壓力。

還有另一點我們必須留意,就是神恩典憐憫的性情。雖然我們會因觸犯律法而有罪,卻仍然被神稱為義。注意這點:神並不是稱我們的罪為義,卻是稱我們為義!聖經裡那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就是個好例子(約翰福音8:3-12)。「宗教律法師」指她有罪,這是真的,但後來情況逆轉,指控者反過來被控;基督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當所有指控她的人-包括法官-安靜離開以後,祂憐憫她:沒有人定你的罪嗎?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故事就在這裡結束,究竟婦人回去後是繼續去找情人,私下取笑耶穌「真笨」;或是婦人因著遇見人子,被神的恩慈觸動,而為自己的罪心碎,立志重新開始?這就留待讀者自行想象了。

神的性情既公義亦憐憫。雖然古蘭經也曾幾次提及「憐憫」一詞,卻從沒有說明這指甚麼。相反地,我們讀聖訓的時候,只見裡面說:「安拉的使者願他平安行石頭打死之刑,所以我們像他一樣,行石頭打死之刑。」《穆斯林聖訓》頁912)伊斯蘭的主角處決犯人,這雖然合法,卻沒有早他600年出現的基督所教導和實踐的憐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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