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分類:男與女
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 伊斯蘭有關離婚的教導
    • 如果夫妻不睦,當從他們倆的親戚中各推一個公正人,如果兩個公正人欲加以和解,那末,神(真主)必使夫妻和睦(古蘭經4:35)
    • 當男人休妻的時候,當在她們的待婚期之前休她們,不要把她們從她們的房裏驅逐出門,她們也不得自己出門,除非她們做了明顯的醜事;當她們滿期的時候,男人當善意地挽留她們,或善意地離別她們;當以兩個公正人為見証(古蘭經65:1,2)
    • 男人要休妻當期待四個月(古蘭經2:226)
    • 被休的婦人,當期待三次月經;她們不得隱諱神(真主)造化在她們的子宮裡的東西;在等待的期間,她們的丈夫是宜當挽留她們的,如果他們願意重修舊好(古蘭經2:228)
    • [休妻是兩次,此後應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後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如果後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對於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古蘭經2:229,230)
    • 被休的妻待婚期滿,可以嫁人(古蘭經2:232)
    • 在男人未與妻子交接,也未為她們決定聘儀的期間,如果男人休了她們,那對於他們是毫無罪過的,但須以離儀贈與她們 (古蘭經2:236)
    • 凡被休的婦女,都應得一份照例的離儀(古蘭經2:241)
    • 女性無權離婚
  • 基督教有關離婚的教導
    • 婚姻是終身的
      • 婚姻的結合是終身的(馬太福音19:3至6,9;馬可福音10:7至12;羅馬書7:2,3;哥林多前書7:39)
      • 婚姻是神(真主)所見證的盟約;神(真主)恨惡離婚(瑪拉基書2:14至16)
      • 神(真主)容許離婚是因為人的心硬(申命記24:1至4;馬太福音19:7,8)
      • 要休妻,只可為淫亂的緣故;否則,人若休妻另娶,或娶被休的婦人是犯奸淫(馬太福音5:31,32;19:6至9;路加福音16:18)
      • 人將來從死裏復活的時候沒有婚姻(馬太福音22:30;馬可福音12:25;路加福音20:35)
    • 人若休妻,妻離他作了別人的妻,前夫不能再收回她(耶利米書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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